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实施细则的通知
(芜政办〔2006〕2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芜湖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六月十四日
芜湖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的领导,规范中小学教师培训,切实减轻中小学教师负担,不断提高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根据《安徽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皖政办〔2006〕4号)规定,结合我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组织领导与管理体制
1.在市政府领导及市人事局、财政局宏观指导下,根据省教育厅的统一部署,市教育局主管全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负责制定市中小学教师培训政策、培训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对教师培训实施管理和监督。各县(区)教育局管理本地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
2.成立市教育局、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市物价局等部门参加的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联席会议(见附件1),负责统筹和协调全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除按规定必须进行的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见附件2)外,停办一切不合理的教师培训。新增针对中小学教师开展的培训,必须由举办部门提出,报经市联席会议对培训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培训机构资质和经费安排等方面进行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并严格遵循“谁培训、谁出钱”的原则,由举办部门负责承担因培训而发生的相关费用。
3.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在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联席会议的统筹协调下,由市教育局 “芜湖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部署,市教育局设“芜湖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中心”,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具体负责全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业务指导和管理工作。各县(区)教育局确定一名分管负责同志,并配备相应工作人员开展业务管理和指导。
4.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由市、县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培训基地承担,高师院校在教育行政部门的统一部署下承担相应的培训任务。中小学校是继续教育的主阵地。
5.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实行领导负责制,统筹规划,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市县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培训基地、中小学校的主要负责人为继续教育第一责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