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应加强资金调剂,支持自治县的国家或省重点项目资金需求。
自治县自治机关根据本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的规定设立地方商业银行和城乡信用合作组织。
第六章 民族关系
第六十八条 自治县自治机关保障境内各民族都享有平等权利,团结各民族的干部和群众,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共同建设民族自治地方。
第六十九条 自治县自治机关认真贯彻执行民族政策和民族法规,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教育各族人民互相信任,互相学习,互相尊重,共同维护民族团结。
第七十条 自治县自治机关对各民族公民进行民族政策教育,宣传、新闻、文艺作品、电影、电视、网络和商标、广告、牌匾等,应当尊重自治县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和民族感情,禁止有侮辱、歧视少数民族的内容、语言和称谓。
第七十一条 自治县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都有保持或者改革本民族风俗习惯的自由。各民族的风俗习惯和传统节日受到尊重。
第七十二条 自治县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自治县境内的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自治县自治机关依法取缔邪教组织。
第七十三条 自治县自治机关在处理涉及县内各民族的特殊问题时,应与他们的代表充分协商,尊重他们的意见。
第七十四条 自治县自治机关加强公安、司法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保障各族人民安居生活和自治县有良好的经济发展环境。
自治县自治机关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对境内各民族公民进行国防教育、拥军教育、爱国主义教育和共产主义教育,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第七十五条 自治县自治机关积极开展促进民族团结进步的各项活动,对在自治县各项建设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六条 每年6月29日为自治县成立纪念日,放假一天。
第七十七条 本条例报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1992年12月19日经河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的《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自治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