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县的少数民族考生报考专科、本科和研究生时,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放宽录取标准的照顾。
第五十条 自治县自治机关制定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科学技术普及网点,积极推广先进适用技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普及科技知识,提高科技文化素质。
自治县自治机关对在高寒、边远山区从事教育、医疗、科技和经营管理工作的人员给予优惠待遇,改善他们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第五十一条 自治县自治机关加强文化事业建设,重视发展具有民族形式和民族特点的文学艺术,办好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档案馆和乡镇文化活动中心,丰富各族人民的文化生活。
自治县自治机关重视历史人物、民族文化遗产和名胜古迹的发掘、整理和保护工作,加强民族理论、历史、语言等方面的研究工作,编纂好地方史志,继承和发展优秀的民族传统文化。
自治县自治机关加强对文化市场的监督和管理。
第五十二条 自治县积极发展城乡卫生事业,逐步建立和完善以县级医院为主的县、乡(镇)、村三级卫生医疗救治体系。
自治县重视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加强对传染病、地方病的预防控制和妇幼卫生保健工作,加大农村卫生投入,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医疗救助制度,改善医疗卫生条件。
自治县继承、发展民族传统医药,重视民族医药的开发利用。
自治县自治机关加强对公共卫生、食品安全、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管理和监督。
第五十三条 自治县实行计划生育和优生优育,提高人口素质。
第五十四条 自治县自治机关重视体育事业的发展,积极开展民族传统体育活动,增强各族人民的体质。
第五十五条 自治县积极开展与其他地方的教育、科学技术、文化艺术、卫生、体育等方面的交流和协作。
第五十六条 自治县自治机关采取特殊措施,鼓励各类专业人才参加自治县的建设事业,积极培养和引进专业技术人才。
第五章 财政与金融
第五十七条 自治县自治机关自主安排使用依照国家财政体制属于自治县的地方财政收入。
自治县加强财政管理,建立健全审计和会计核算制度,严格执行财经纪律。
第五十八条 自治县自治机关在国家和省统一的财政体制下,通过规范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享受国家、省、市一般性财政转移支付、专项财政转移支付、民族优惠政策财政转移支付和其它方式财政转移支付的照顾。享受上级财政对自治县计算一般性财政转移支付高于一般地区的照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