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自治条例(2006)

  自治县自治机关对境内的旅游资源实行统一管理、科学规划、依法保护、合理开发、永续利用。
  自治县自治机关鼓励县内外投资者按照自治县旅游发展总体规划投资开发旅游资源,发展具有民族特色的旅游商品生产。
  自治县自治机关引导、鼓励、扶持发展农家游。
  第四十三条 自治县加强公路交通建设,多渠道融资修建、养护乡村公路。大力实施县道改造和通乡、通村公路建设工程,提高境内国道和县、乡、村公路等级质量。
  自治县加强电力设施建设,完善电网体系,保障电力的有效输出和城乡人民生产、生活的电力供应。
  自治县加强邮政、通讯和现代网络信息传媒建设。
  自治县积极发展广播、电视事业。
  第四十四条 自治县自治机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风电、水电开发总体规划,鼓励、支持各类组织和个人合理开发利用风力资源和水资源,发展风电、水电产业。
  在自治县境内建设的风电、水电企业,包括在自治县境内合资建设的外埠分支机构,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均应在自治县纳税。
  第四十五条 自治县加强小城镇建设和管理,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逐步提高城镇化水平。
  自治县鼓励各类经济组织和个人投资小城镇建设,鼓励、支持农村居民在城镇落户和就业。
  第四十六条 自治县自治机关重视城乡社会保障事业,建立健全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制度,发展社会救济和社会福利事业,逐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自治县自治机关重视安全生产、就业和再就业工作,引导和组织自治县群众有序地外出经商务工。
  第四十七条 自治县自治机关积极发展民族教育事业,巩固和提高九年义务教育,发展普通高中教育、职业技术教育和远程教育,重视学前教育、继续教育,提高各民族人民文化科学素质。
  第四十八条 自治县自治机关依据国家教育方针和法律规定,结合本县实际情况,决定自治县的教育规划、各类学校的设置、办学形式、招生办法和师生编制比例。
  自治县自治机关在上级国家机关的帮助下,增加教育投入,改善中小学教育条件。
  自治县自治机关鼓励社会力量依法办学和捐资助学。
  第四十九条 自治县自治机关办好民族小学和民族中学,在高寒、边远、贫困、居住分散的山区设立以寄宿制为主和以助学金为主的公办学校,并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给予适当生活费补助。自治县财政补助有困难时,报请上级财政给予帮助解决,保证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完成学业。
  自治县的普通高中和职业学校在招收学生时,对高寒、边远山区的学生适当放宽录取条件。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