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整治乱设摊点、乱丢(倒)垃圾、乱停乱行、乱披乱挂等行为的通告
(芜政〔2006〕4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构建良好的城市环境和社会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现通告如下:
一、禁止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和公共场地摆摊设点、出店经营、堆放物料,违者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给予警告,并可处以300元罚款。
二、禁止在公共场所乱扔皮壳、烟头、纸屑等废弃物,违者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给予警告,并可处以25元罚款。
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向道路上抛撒物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警告或者50元罚款。
三、禁止在公共场所随地吐痰,违者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给予警告,并可处以25元罚款。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地点、方式倾倒生活垃圾,违者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给予警告,并可对个人处以5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罚款。
五、禁止随地便溺、焚烧垃圾和冥纸,违者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给予警告,并可处以50元罚款。
六、禁止随意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和公共场地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违者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给予警告,并可处以2000元罚款。
七、禁止在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平台上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违者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给予警告,并可处以30元罚款。
八、禁止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其他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悬挂、张贴宣传品,违者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给予警告,并可处以300元罚款。
九、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违者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警告或者200元罚款;非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非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违者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以警告或者30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