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完善老年人医疗保障制度。继续深化城镇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十一五”末,力争将城镇所有老年人全部纳入医疗保障范围。推进、完善以大病统筹为主要内容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逐步提高市、区(市)、乡镇三级财政和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对老年人的医疗补贴标准;探索研究为农村老年人减免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费用的办法,提高贫困老年人及80岁以上高龄老年人医疗费的报免比例。“十一五”末,全市所有经济强乡镇(村)、文明生态村以及老龄工作示范村(居)要为辖区内老年人垫付个人应缴纳的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费用。全面建立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对农村生活困难和患有重大疾病的老年人给予医疗救助,优先将“五保”老人和“老年低保户”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健全老年卫生服务网络,依托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卫生服务站,为老年人提供预防、医疗、保健、康复和心理咨询等一体化服务,并逐步建立老年人健康档案。市、区(市)综合医院要设立老年门诊、老年病房;乡镇医院要设立老年病床,村(居)医疗站(所、室)要有面向老年人服务的设施和相关制度,并为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提供上门医疗服务。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对老年人实行优待照顾,全面建立优先挂号、优先交款、优先检查、优先治疗和减免费用制度。依托枣庄老年医疗服务中心,坚持每年免费为百岁以上老年人进行健康查体;有条件的区(市)、乡镇医院和村(居)卫生站要免费为辖区内80岁以上高龄老年人进行健康查体。“十一五”末,全面实现老年人小病就诊不出村(居)。
4.建立健全社会救助制度。认真落实省、市、区(市)、乡镇四级财政共同负担的农村“五保”供养制度。“十一五”末,乡镇敬老院全部完成改扩建,“五保”老人集中供养率达到80%。建立健全城乡“低保”制度,优先将符合低保条件的老年人纳入保障范围。“十一五”末,各级政府均应建立贫困老年人救助专项资金,并不断增加;积极探索建立“老年低保户”优待制度,逐步提高低保标准;对城乡因天灾人祸导致生活困难的老年人实施特殊救济。大力倡导全社会开展帮扶、结亲、资助、志愿者服务等多种形式的救助活动。深入开展开发式助老扶贫,扶持低龄健康贫困老人通过自身的努力摆脱贫困。巩固扩大养老基地建设成果,拓宽养老基金筹资渠道,增加村集体的救助能力。全面开展农村老年人安居情况调查,对一部分无住房、住危房的特困老人,实施“温暖”工程,采取当地政府资助、动员机关企事业单位援助、倡导社会爱心人士捐助的办法,建设经济实用的住房,确保贫困老人老有所居。
5.健全养老补助制度。“十一五”末,市政府为全市百岁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不低于150元的高龄补贴;各区(市)政府为95岁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不低于50元的高龄补贴;乡镇(街办)政府为90岁以上高龄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不低于20元的高龄补贴,经济强乡镇(街办)要为辖区内85岁以上老年人发放高龄补贴。提倡、鼓励经济条件较好的村(居)为老年人发放高龄补贴、生活补贴、养老补贴、医疗补贴。“十一五”末,全市所有经济强村、文明生态村以及老龄工作示范村(居)要为辖区内70岁以上的老年人发放养老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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