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设地点发生变化;
(二)投资方或股权发生变化;
(三)主要建设内容及主要产品发生变化;
(四)总投资超过原核准数额20%及以上;
(五)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规定需要变更的其他情况。
第十八条 变更核准的程序比照本办法第四章的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香港特别地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大陆举办的投资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芜湖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6年7月1日施行。此前芜湖市有关外商投资项目审批的规定,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均按本办法执行。
芜湖市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
(2006年本)
简要说明:
本目录所列项目,是指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和限制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本目录以外的项目,除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市政府专门规定禁止投资的项目以外,实行备案管理。
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政府有专门规定的项目的审批或核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本目录仅对市政府及县、区核准权限做出规定,需要由国务院、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按国家、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执行。其中:
目录规定“由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由市投资主管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核准,其中意见分歧较大的重要项目报市政府核准。
目录规定“由市级以下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由县、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行业主管部门核准。
本目录为2006年本。根据情况变化,将适时调整。
一、农林水利
水利工程:跨县(区)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县、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二、能源
电网工程:10千伏及以上、35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的电网工程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县、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三、交通运输
(一) 公路
公路:跨县(区)的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市以下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独立公路桥梁、隧道:除国家、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项目之外,其它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二) 水运
内河航运:三百吨级以下和跨县(区)的通航建筑物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四、机械制造
汽车:按照国务院批准的专项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