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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办法》、《芜湖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芜湖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管理办法》、《芜湖市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安徽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为规范对外商投资项目的核准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外商购并境内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增资等各类外商投资项目的核准。

第二章 核准机关及权限

  第三条 按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分类,总投资1亿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上的限制类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项目申请报告,其中总投资5亿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投资1亿美元以上的限制类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项目申请报告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
  第四条 总投资在3000万美元及以上、1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下的限制类项目由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
  总投资300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
  商务部门负责企业合同和章程的批准。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负责区内外商投资项目的核准,项目核准后需向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对全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章 项目申请报告

  第五条 项目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名称、经营期限、投资方基本情况;
  (二)项目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及产品、采用的主要技术和工艺、产品目标市场、计划用工人数;
  (三)项目建设地点,对土地、淡水、能源等资源的需求,以及主要原材料的消耗量;
  (四)环境影响评价;
  (五)涉及公共产品或服务的价格;
  (六)项目总投资、注册资本及各方出资额、出资方式及融资方案,需要进口设备及金额。
  第六条 项目申请报告的附件:
  (一)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营业执照)或商务登记证、最新企业财务报表、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
  (二)投资意向书,增资、购并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
  (三)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意见;
  (四)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五)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
  (六)以国有资产或土地使用权出资的,需由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确认文件。

第四章 核准程序

  第七条 外商投资项目应由所在地的县(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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