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类疫苗是除第一类疫苗以外的其他疫苗,由公民自费自愿接种。为防止盲目使用或误导使用疫苗,省卫生厅根据传染病监测和预警信息向社会发布接种第二类疫苗的建议信息,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广大群众可根据省卫生厅建议信息,自行选择使用第二类疫苗,保护自身健康。
六、加强监管,规范预防接种行为
(一)切实加强疫苗的流通管理。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条例》规定,切实加强对疫苗的流通管理;对疫苗经营企业依法从严审批,并及时向卫生部门通报获得经营资质的经营企业名录;加强对疫苗储存、运输、供应、销售、分发和使用等各个流通环节的日常监管,确保疫苗质量和正常流通秩序。
(二)科学设置预防接种单位。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明确预防接种单位的责任区域,切实加强对预防接种单位和预防接种工作人员的资质认证管理,严格执行预防接种工作规范,保证接种安全。预防接种工作实行属地化管理和全行业管理,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接受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对其预防接种工作的监管和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技术指导。
(三)严格实行查验预防接种证制度。查验预防接种证制度是国家免疫规划的重要环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组织各类学校、托幼机构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条例》的规定查验预防接种证,做到持证入学。各学校、托幼机构要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查漏补种和其他预防控制传染病的工作措施,降低学校和托幼机构中疫苗针对传染病的发病率。
(四)高度重视贫困地区人口、流动人口的预防接种工作。各区(市)政府要组织卫生、公安等部门,加强对贫困地区人口、流动人员的预防接种工作,保证所有儿童享有公平的预防接种权力,确保以乡镇(街道办事处)为单位12月龄内儿童常规免疫接种率维持在90%以上。
(五)妥善处理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各级卫生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沟通配合,对接到报告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立即组织调查处理。要正确引导舆论,避免不符合实际的负面新闻报导。
七、加强督查,确保《条例》贯彻落实
各级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本通知精神,制订措施,抓好落实。各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条例》贯彻实施情况进行经常性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违反《条例》规定的单位、个人要依法进行严肃处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向同级政府报告《条例》贯彻落实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