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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通知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通知
(枣政办发〔2007〕8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国务院颁布的《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4号,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5年6月1日正式实施。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好《条例》,有效预防、控制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通知》(鲁政办发[2006]85号)要求,现就加强我市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条例》是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颁布后公共卫生领域又一部重要的行政法规,为加强疫苗管理和预防接种工作提供了更为具体的法律依据。《条例》明确了各级政府在实施国家免疫规划工作中的职责,确立了政府主导、多部门合作、全社会参与实施预防接种的工作机制。《条例》的实施将对有效预防控制传染病,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公共卫生事业和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起到重要的作用。各区(市)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条例》实施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将与国家免疫规划有关的预防接种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结合各自实际,制订《条例》实施方案,落实保障条件,为预防接种工作创造良好环境。
  二、广泛宣传,抓好《条例》的学习培训
  各区(市)和有关部门要将《条例》的宣传贯彻纳入普法内容,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加大宣传力度,为《条例》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要在各预防接种门诊广泛张贴宣传画,使广大人民群众熟悉《条例》的有关规定,了解自己的权利、义务,积极参与预防接种工作。有关部门要认真组织好《条例》的学习培训,做到准确理解、正确把握、深刻领会《条例》内容,不断提高贯彻执行《条例》的能力和水平。
  三、明确部门职责,落实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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