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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06年-2010年)的通知

  第十五条 进一步扩大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范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方便参保人员并便于管理,兼顾专科与综合,中医与西医,注重发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作用,促进医疗卫生资源的优化配置的原则,将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民营医疗机构纳入定点医疗机构的范围。
  第十六条 不断完善卫生经济政策。公立医疗卫生机构是非营利性公益性事业单位,继续享受国家规定的财政补助和税、费优惠政策。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由同级财政给予合理补助,医疗服务价格执行政府指导价。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放开,依法自主经营,依法纳税。
  第十七条 改革完善卫生价格体系。区别不同医疗服务的性质,实行不同的作价原则。基本医疗服务按扣除财政补助后的成本定价;非基本医疗服务按略高于成本定价;特需服务价格放开。不同级别医疗机构的收费标准要适当拉开,合理分流病人。根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特点,制定合适的社区卫生服务价格。
  第十八条 实施科教兴医。要以医学重点学科建设为龙头,以继续医学教育为基础,全面提高全市医疗卫生科研、教育水平。要集中优势力量,高效使用有限经费,开展医学科学研究,力争多出成果,以促进和推动我市医学水平再上新台阶。
  第十九条 优先发展的重点领域。要针对主要卫生问题,优先在城市社区和农村加强健康教育和结核病、艾滋病、血吸虫病、高血压病、精神心理性疾病的防治工作。制定实施计划,提供资金保证,使这些领域得到切实发展。

第五章 组织实施和修定

  第二十条 市人民政府建立由分管市长牵头,相关部门参加的医疗机构设置规划领导小组,负责规划的制定、修订、审议、实施等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
  第二十一条 规划的实施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逐步调整、循序渐进的原则。严格执行规划是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单位的职责。
  第二十二条 规划每五年修订一次,规划实施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或重大政策调整,办公室要及时提出规划修订意见,领导小组会议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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