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各县医疗机构设置。
(一)各县的县医院、县中医院均要建成二级甲等非营利性医院,成为县域内医疗(中医)、教学、院前急救的中心。县疾病控制中心、县妇幼保健院(所)、血防站作为非营利性公益性医疗卫生机构要重点加强和建设,指导全县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开展预防保健工作,成为县域内预防保健中心。
(二)各镇(乡)原则上设置一所政府举办的卫生院,行政区划调整后富余的卫生院可以进行撤并,也可以设置成分院,其人、财、物由所辖镇(乡)卫生院统一管理,也可以转化成门诊部,实行产权制度改革。镇(乡)计划生育服务所应围绕生育、节育继续做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生殖保健服务。
(三)各行政村原则上设置一个卫生室,实行镇(乡)、村一体化管理,在镇(乡)卫生院直接领导下,开展农村社区卫生服务。
(四)各县应积极鼓励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富余乡镇卫生院的改革和发展民营医疗机构。
第四章 政策和措施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要把卫生改革与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把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纳入城市和镇(乡)建设规划。医疗卫生用地要依法规划和保护。
第十四条 深化卫生改革,积极推进公立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产权制度改革,内部运行机制改革,以及领导管理体制改革。
为保证基本医疗和疾病防控的需要,现有政府举办的承担基本医疗任务、代表区域水平的医疗机构,继续由政府举办,其他公立医疗机构经同级政府核定,可进行产权制度改革。
公立医疗机构产权制度改革应按照“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要求,在完善各种社会保障措施的前提下,积极稳妥地进行。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公立医疗机构的改组改制,使改组改制后的医疗机构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法人实体。
继续由政府举办的公立医疗机构,在着重提高基本医疗和疾病防控服务质量和技术水平,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前提下,可实行多种形式的内部运行机制改革。
进一步深化公立医疗机构领导管理体制改革,取消公立医疗机构行政级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