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通知>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通知〉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芜政〔2006〕5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
  《芜湖市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已于2006年6月12日经市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2006年7月1日起实施。

  二00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芜湖市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
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分步禁止生产和使用粘土类墙体材料
  (一)2007年1月1日起,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不包括规划调整后新的区域)禁止生产粘土类墙体材料;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及围墙、临时建筑,禁止使用粘土类墙体材料。
  (二)2008年1月1日起,本市所辖三县城市规划区内(县城)、镜湖区荆山镇、弋江区火龙岗镇、鸠江区清水镇、三山区,禁止生产粘土实心砖;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及围墙、临时建筑,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
  (三)2009年1月1日起,本市所辖三县城市规划区内(县城)、镜湖区荆山镇、弋江区火龙岗镇、鸠江区清水镇、三山区,禁止生产粘土类墙体材料;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及围墙、临时建筑,禁止使用粘土类墙体材料。
  (四)2010年1月1日起,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工作要逐步向小城镇和农村推进,所有建制镇及中心村规划区内禁止生产和使用粘土实心砖。
  二、分步实施推广节能建筑切实加强建筑节能工作的管理
  (一)即日起,凡财政拔款或补贴的行政机关办公用房、公共建筑、经济适用房、示范建筑小区和国家投资的生产性项目等,必须严格执行《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达到节能50%的要求。
  (二)新建建筑必须严格执行《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达到节能50%的要求。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