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对从事木竹生产的单位和个人自产自销的原木、原竹获得的收入,依法免征增值税。对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对所有企事业单位种植林木、发展林木种苗以及从事林木产品初加工获得的收入,依法免征企业所得税。
4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多渠道筹措森林生态效益补偿专项资金,用于公益林的补偿。
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方法步骤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一项十分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众多利益格局的调整和大量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在改革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先试点、后推开”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注重方式方法,按照程序规范操作,有步骤、分阶段、积极而稳妥地推进。今年各市(州)要加快试点,2008年全面推开,2009年全面完成。具体分4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宣传发动,开展培训。通过各种形式广泛宣传,使广大农民充分认识改革的重大意义,掌握有关政策,积极支持、参与改革。层层开展骨干培训,使参与实施改革的人员掌握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并能在改革中正确运用。
第二阶段:调查摸底,制订方案。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开展调查摸底,在全面摸清现有集体林经营管理状况,充分了解群众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意愿的基础上制订改革总体方案报市(州)人民政府批准后报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三阶段:明晰产权,核发证书。由村民委员会组织人员核实山林权属、面积和四至界线,张榜公布。由村委会或村民小组与农民签订(换签、补签)林地承包合同书并将权属落实情况登记造册一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初审,经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换发、核发林权证书。同时要建立健全乡(镇)、村(组)林权档案管理制度,确保集体林权档案的完整、准确与安全。
第四阶段:检查验收,总结完善。加强对改革实施情况的跟踪调查,及时发现和解决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改革工作基本结束后,由县级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制订标准及时组织检查验收。省、市(州)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组织抽查。
五、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组织领导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级人民政府要把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作为事关林业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大局的战略任务提上重要议事日程,由政府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按照“省统一部署,市(州)加强指导,县(市、区)直接领导,乡(镇)组织,村组具体操作,部门搞好服务”的工作运行机制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做到认识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确保改革的顺利推进。各级林业、财政、税务、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农业、畜牧、民政、工商、金融、监察、司法、新闻宣传等相关部门、单位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积极支持改革。各级林业部门要发挥主管部门的作用,当好政府的参谋和助手,认真做好改革的具体协调等各项服务工作。各市(州)、县(市、区)和乡(镇)要抽调干部组成工作组进村入户,加强指导和督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