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我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
(川府发[2007]25号 2007年5月18日)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
为切实解决集体林权制度中存在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进一步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调动全社会参与林业建设的积极性,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农民增收,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对推进我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必要性
我省属南方重点集体林区。集体林业用地面积1046万公顷,占全省林业用地面积的45.90%,在全省林业发展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改革开放以来,通过稳定山权林权、划定自留山、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的林业“三定”等一系列体制、机制方面的改革,我省集体林业得到长足发展,但也存在一些矛盾和问题;现有443万公顷集体林未确权颁证到户,上世纪80年代已确权颁证的也存在“指山为界”、四至不清、证地不符等情况,造成产权不明晰、经营主体不落实、经营机制不灵活、权责利不统一、林权纠纷不断等问题。
这些问题和矛盾的存在影响了林农经营林业的积极性,制约了林业发展和林农增收。因此,通过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将林权落实到户、到人,还山、还林、还利于民,使广大林农耕者有山、耕山有责、务林有利、致富有门,促进林业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和森林资源的优化配置,是加快林业发展、振兴林区经济、富裕广大林农的根本途径,也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有效举措,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各级人民政府要站在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做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
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基本原则和改革范围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明晰集体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保障收益权,推进综合配套改革,消除林业发展的体制机制性障碍,促进传统林业向现代林业转变,为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二)总体目标。通过改革建立起产权归属清晰、经营主体到位、责权划分明确、利益保障严格、流转规范有序、监管服务有效的现代林业产权制度,实现山有其主,主有其权,权有其责,责有其利,促进林业发展、农民增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