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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交通厅关于印发全省交通系统“群众满意基层站所(办事窗口)”创建标准的通知


  二、具体标准

  (一)公路运管、稽征基层稽征所(征费窗口)

  1、严格依照国家、省规定的征收范围和征收标准依法征收公路规费(养路费、客货运附加费和运管费),并及时、足额征收,不得擅自减征、免征。征收工作中不得设置与规费征收无关的前置条件。
  2、根据相关规定建立健全规费稽查工作制度,有明确责任分工,有年度专项稽查计划。工作人员做到依法稽查、秉公执法,全年无违反行政处理(罚)规定程序以及造成行政处理(罚)被撤消或行政诉讼败诉的案例。
  3.依法使用自由裁量权,杜绝以权谋私行为;规范使用法律文书,正确填写文书内容;创新稽查方式,积极推广应用电子化稽查手段,提高文明执法水平。
  4.建立征收大厅安全应急预案;配备消防灭火设施和安全监控设备,并保持完好;征收高峰时段开足征收窗口,每队列排队缴费人数原则上不超过10人。

  (二)公路运管、稽征办事窗口

  1、严格依法行政。按照国家和浙江省的有关法律、法规开展行政许可工作,办事程序合法,法律文书健全,材料审核严谨。
  2、加强内部管理。建立行政许可统计台帐,完善业务档案管理。定期对本单位行政许可工作实施检查。建立行政许可“一事一评”群众满意度调查制度。设立群众评议箱,公布监督电话。
  3、规范窗口建设。有违章处理中心并且违章案件处理人员不少于2人,持证上岗。违章案件的处理、统计需电脑化,实现信息连网,提高办事效率。
  4、依法进行处罚。必须严格依法作出处罚决定,使用和制作法律文书完整、正确,处罚应罚缴分离。违章案件结案率达到95%以上。
  5、加强内部监督。及时核对移送的案件,对不符合条件的案件予以退回重新调查补证。违章案件台帐清楚、完整。按规定进行案件归档。妥善保管被扣押的车辆、各种牌证及相关证据,无遗失、无差错现象。

  (三)公路运管、稽征基层站队

  1、认真贯彻执行《行政处罚法》,无违反《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执法行为发生。行政处罚案件正确率达到100%(非执法机构责任)。无撤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败诉案件。
  2、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做好辖区内的监管工作,确保执法行为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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