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信访事项复查申请书》或者《信访事项复核申请书》应当载明如下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有效证件及号码、家庭住址(或者工作单位)、联系方法;
(二)具体的复查或者复核请求和事实、理由;
(三)申请复查或者复核的时间。
书写《信访事项复查申请书》或者《信访事项复核申请书》可以委托代笔。委托代笔的,申请人应当签名确认。
第七条 信访人申请复查或者复核的,可以通过邮寄的方式提出,也可以直接到市信访局提出。
涉及多人就同一问题申请复查或者复核的,应当由接收处理意见或者复查意见的代表人提出。
第八条 市信访局收到复查或者复核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提出复查或者复核申请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告知不予受理以及不予受理的理由;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当场更正;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本办法规定形式的,即时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四)申请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材料齐全、符合本办法规定形式,或者按照要求提交了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
前款第(三)项规定的“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是指为了满足受理需要而必须补正的全部程序内容,不影响受理后为了实体处理需要而收集或者提交材料。
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市信访局都应当出具《信访事项复查受理告知单》或者《信访事项复核受理告知单》,加盖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
第九条 复查或者复核申请受理后,由领导小组出具委托书,委托有关工作部门进行复查或者复核。
跨县(市、区)或者跨部门的信访事项,由领导小组协调有关县(市、区)或者部门进行复查或者复核。
涉及外省(市)的信访事项,由领导小组请示省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省有关部门与外省(市)协调办理。
第十条 进行复查或者复核的工作部门应当组织专门人员(不少于5人)进行复查或者复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