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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管理办法


  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比例小于50%、逾期未申请返退专项基金、砌体抹灰(批荡)前未申报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检查验收,或者使用未经确认的新型墙体材料的,专项基金预收款不予返退。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指定设计、施工单位选用实心粘土砖或者禁止使用的其他墙体材料进行设计、施工的,根据《广东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对建设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设计单位不根据规定采用新型墙体材料、不严格按照相应的标准和技术规程进行设计,不在设计图上标明所使用的新型墙体材料品种、规格、性能指标和施工技术要求的,根据《广东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对设计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不按设计图纸要求使用新型墙体材料,不按照新型墙体材料的施工技术规程进行施工的,根据《广东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 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情况监督不力,包庇施工单位不采用新型墙体材料,或者不按照标准对墙体工程进行监理的,根据《广东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对监理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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