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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管理办法

韶关市人民政府令
(第32号)


  《韶关市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8月14日韶关市人民政府第十一届4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徐建华

二○○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韶关市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的发展和建筑节能工作的开展,限制和禁止实心粘土砖的生产和使用,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节约能源,根据《广东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型墙体材料,是指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要求的非粘土墙体材料和孔洞率或废渣掺入量达到国家或省规定要求的粘土类墙体材料。

  本办法所称建筑节能,是指在建筑活动中,采用节能技术和产品,使建筑物达到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型墙体材料开发、生产、销售、使用、管理以及相关的工程规划、设计、建设、施工、监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各级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新型墙体材料与建筑节能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应用工作,将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推广应用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 韶关市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工作联席会议协调处理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各级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型墙体材料的发展应用和建筑节能的推广应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办公室(以下简称“墙改节能办”)负责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

  各级政府发改、经贸、财政、国土、规划、城管、环保、质监、工商、税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促进本行政区域内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和推广建筑节能工作。

  第六条 政府鼓励有条件的实心粘土砖生产企业按照国家和省的标准组织生产新型墙体材料,鼓励企业利用煤矸石、粉煤灰、炉渣等工业废料生产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要求以及建筑节能标准的新型墙体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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