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补偿报销比例。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因患病住院,其医药费报销比例分别为镇卫生院报50%以上、县级医院报40%以上、县外医院报30%以上。
3、支付上限。每人每年累计报销住院费最高封顶线为6000元以上。
4、已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因病在医疗机构住院时,医药费先由农民个人垫付,出院后在三个月内到所属镇的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办理报销手续,超过三个月未办理报销手续的,作为自动放弃处理。
5、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办理报销时,凭合作医疗证、户口本、住院发票和疾病诊断证明,在县级或二级以上医院住院的还需要提供详细费用清单,填写《农村合作医疗住院补偿呈报表》,经所属村委会签字盖章后,到镇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核实,镇主管领导审批,按照规定比例报销。如其他人代办的,需同时提供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6、推行在医疗机构直接办理补偿的试点工作。2007年起各县(市、区)选择一间人民医院作为直接办理补偿的试点医疗机构,使本县(市、区)的住院患者,出院时直接在医疗机构办理合作医疗补偿,县(市、区)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每月与医疗机构审核结算一次。2008年全面铺开。
(三)实行门诊补偿制度。
1、每年按人均10元的标准预算门诊资金。以户为单位发放《新型合作医疗门诊补偿卡》,在当地镇卫生院、村卫生站就诊使用,或用于体检。门诊补偿定额限在当年内使用,不结转下年度使用。
2、农户在当地镇卫生院、村卫生站就诊或体检,凭《合作医疗证》和有效的《新型合作医疗门诊补偿卡》,由镇卫生院、村卫生站直接减免或补偿。镇卫生院或村卫生站每季度凭农户的《新型合作医疗门诊补偿卡》和就诊发票到镇合作医疗办公室报销。镇合作医疗办公室一般情况下不直接受理农户的门诊补偿。
(四)医疗救助。医疗救助基金主要用于资助特困人口参加农村合作医疗,以及对患大病、重病的特困人口和大额医疗患者给予一定的医疗救助,以缓解其因病致贫、因病返贫,并用于调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运作风险。
1、凡是在民政局备案的五保户、低保户,因病住院,住院费用超过10000元者;凡因大病住院,医药费超过20000元且家庭较困难的农户,可以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申请医疗救助,经县(市、区)农村合作医疗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给予适当的补偿,具体救助金额由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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