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卫生局关于韶关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韶府办〔2006〕20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市卫生局关于《韶关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与市卫生局联系。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九月十四日
韶关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3号)和省政府《转发省卫生厅关于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4]21号)及省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协调小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和原则
(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坚持政府组织引导、尊重群众意愿、互助共济、社会统筹、分级管理、民主监督的原则。
(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由县(市、区)组织实施,实行县(市、区)统筹模式。政府的扶持资金和农民交纳的保障金主要用于农民的大病住院(门诊)医药费补偿和大额医疗救助。
(三)做好农村合作医疗宣传发动工作, 2007年农村合作医疗全市农村人口覆盖率达到70%以上;2010年达到85%。
二、组织管理
(一)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政府行为,市、县(市、区)、镇三级都要成立相应机构,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制度。
(二)各级政府成立由卫生、农业、财政、民政、社保、发改、监察、审计、扶贫等部门组成的农村合作医疗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有关领导、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工作。由政府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县(市、区)合作医疗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具体业务工作,机构和人员编制、办公经费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镇、村要指定专人负责合作医疗工作。
(三)县(市、区)、镇、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