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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物价局贯彻宁价房[2007]151号、154号文件的若干意见

南京市物价局贯彻宁价房[2007]151号、154号文件的若干意见
(宁价房[2007]164号)


各区、县物价局、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执行市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的意见》(宁价房[2007]154号)及《关于贯彻省物价局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商品住房价格管理意见的实施意见》(宁价房[2007]151号)文件精神,现将有关操作办法、解释口径和掌握尺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认真执行先批价后发销售许可证规定
  为认真贯彻执行宁五条规定,价格主管部门与房产(建设)管理部门建立批价、销售许可证发放联动管理机制。
  价格主管部门在对普通商品住房(含政策性住房)的价格进行审核、标价资料进行复核后,发放《普通商品住房(含政策性住房)价格审批联系单》,房地产开发企业凭《普通商品住房(含政策性住房)价格审批联系单》、商品房核价批文及已报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备查的《普通商品住房备查价目表》到房产(建设)部门申领《商品房销售许可证》。
  江南八区范围内的普通商品住房(含政策性住房),由市价格主管部门统一发放《普通商品住房(含政策性住房)价格审批联系单》;三区两县(江宁、浦口、六合区,溧水、高淳县)范围内的普通商品住房(含政策性住房),由所在区(县)价格主管部门发放《普通商品住房(含政策性住房)价格审批联系单》。
  二、严格普通商品住房价格的政府指导价管理
  1、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对普通商品住房价格的审核必须严格按相关文件要求规范操作,不得虚列、虚高成本。
  江南八区价格主管部门在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价格批复前,应将审核后的项目价格批复草稿、审核表、集体审议表报市物价局房地产价格处,经平衡后方可发放价格批复,否则不予发放《普通商品住房(含政策性住房)价格审批联系单》。
  2、对以土地评估价进入成本的普通商品住房,其土地使用权取得时间(以土地使用权证所标注的土地使用权取得时间为准)必须在三年以上,其楼面地价水平不得高于周边同期同类(以三个以上项目作比较)普通商品住房的楼面地价均价水平。
  3、全市统一规范商品房价格批复文件格式及行文要求。各级价格主管部门价格批复文件须严谨规范。
  三、严格执行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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