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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河道管理办法

  (一)根据上级河道主管机关的规定确定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防洪标准;
  (二)审查和转报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所建工程的规划设计,并监督实施;
  (三)编制、执行本行政区域内河道堤防的岁修计划;
  (四)制定、执行本行政区域内的防洪调度方案;
  (五)拟定本行政区域内河道清障计划和实施方案,并督促实施;
  (六)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执行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道综合开发利用、防治水害规划;
  (七)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河道水政监察巡查制度;
  (八)负责处理一、二级堤防和跨县(区)河道管理方面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县(区)河道主管机关管理河道的主要职责:
  (一)审查转报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管理范围内所建工程的规划设计;
  (二)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执行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综合开发利用规划、防治水害规划、防洪调度方案和清障计划;
  (三)管理、维修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道,保持工程安全完整;
  (四)筹集并统筹安排河道工程维护、除险加固、更新改造和管理运用等专项经费;
  (五)建立本行政区域内河道水政监察巡查制度;
  (六)处理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管理方面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市、县(区)河道管理机构行使同级河道主管机关授予的职权,具体实施管辖区域内的河道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繁昌县、三山区设立的长江河道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长江河道的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市河道管理机构的指导。各县设立的内河河道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内河河道的管理工作。五万亩以上圩口按管辖区域设立的河道管理机构,行使县河道主管机关授予的职权,负责管辖区域内河道的管理工作。

第三章 河道整治与建设

  第十二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河道整治、修建工程,建设单位和个人在按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前,必须按下列程序将工程建设方案报河道主管机关审查:
  (一)在市长江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工程的,由工程所在地河道管理机构提出意见经同级河道主管机关初审,逐级上报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
  (二)在城南、城北防洪圈堤管理范围内整治河道、修建工程的,由工程所在地河道管理机构提出意见,报市河道主管机关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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