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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河道管理办法

芜湖市人民政府令
(第23号)


  《芜湖市河道管理办法》已于2006年6月12日经市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陈树隆
二OO六年八月九日

  芜湖市河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河道堤防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发挥江河湖泊堤防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沟渠、撇洪沟、塘坝等)。
  第三条 我市对河道的管理按水系实行分级管理与统一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市区建成区内的河道仍按现有管理体制进行管理。
  第四条 本市堤防中的涵闸、通道闸按照“谁使用、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由使用者或受益者负责闸门和启闭机的运行、管理和维护(包括汛前封闭、汛中看护、汛后开启等),河道管理部门负责检查、监督和技术指导。
  第五条 开发利用河道水、土资源和整治河道、防治水害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求效益,服从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的总体安排。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道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处理防汛和河道管理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河道主管机关,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的河道主管机关。
  第八条 市河道主管机关管理河道的主要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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