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开展同级督政。根据《自治区教育督导办法》的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行署)教育督导部门要逐步建立和开展对同级人民政府(行署)有关职能部门执行教育法律法规和履行教育工作职责情况的督导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切实履行教育职责。
(四)开展对学校的督导评估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行署)教育督导部门要建立健全对中等及中等以下各级各类教育机构(含民办教育机构和职业教育机构)的督导评估制度。从办学方向、办学条件、教师队伍、教学质量、学校管理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积极探索和引进先进的教育督导理念、方法,研究学校发展性督导评估的新型评价模式。
(五)开展教育专项督导检查工作。各级督导部门要积极开展对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情况、加强薄弱学校建设情况、教育经费依法增长及税费改革后农村转移支付资金按规定用于义务教育的情况、教育经费管理使用的情况、教育费附加和人民教育基金的征收管理使用的情况、德育达标和学校安全管理情况、中小学师资队伍建设情况及实施“双语”教学的情况等专项督导检查。
(六)开展对教育热点、难点问题的调研活动。各级人民政府(行署)教育督导部门,要积极主动地开展与基础教育改革和发展有关问题的调研,提出合理化意见,为人民政府(行署)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三、加强教育督导工作的措施和办法
(一)依法督导。各级督导机构要依据《
教育法》、《
义务教育法》等有关规定,认真贯彻落实原国家教育委员会颁布的《
教育督导暂行规定》、《
督学行为准则》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原国家教委《教育督导暂行规定》的实施办法,严格执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督导工作的决定》、《新疆维尔自治区教育督导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开展教育督导工作。
(二)实行督政与督学相结合。督导工作要把督促各级人民政府(行署)执行法律法规、履行教育职责作为督导工作的重点。同时,以督学为基本职能。
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的督导工作,要坚持督政与督学并举,侧重督政;县(市、区)人民政府的督导工作,要以督学为主,兼顾督政。各级人民政府(行署)教育督导部门要突出督导工作重点。
(三)建立教育督导报告的公布和使用制度。各级人民政府(行署)教育督导机构的督导报告,依法向社会公布。教育督导机构向被督导单位和有关部门提出的督导评估意见,被督导单位要在限期内认真组织整改,对经复查仍未改正的,教育督导机构要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要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督导机构。督导报告应作为人民政府(行署)和教育部门教育决策及干部考核和评价学校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