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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节约型社会发展循环经济的意见

  (二)主要目标:到2010年,资源生产率有所提高,污染物排放量得到有效控制和减少,每万元GDP耗能的年均节能率为2.8%,“十一五”期末比“十五”期末能耗降低13%以上;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提高到60%以上;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90%以上;耕地面积保有量不减少;二氧化硫(SO2)和水化学耗氧量(COD)排放量控制在省下达指标以内;农村沼气覆盖率(即使用沼气的农户占当地总农户数的比率)石灰岩地区和始兴县达到50%左右,其它地区达到30%以上;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率显著提高。通过采取切实措施,初步建立节约型社会的政策法规体系、技术创新体系和有效激励约束机制;建立和制定节约型社会的评价指标体系、中长期战略目标及分阶段推进计划;建成一批符合循环经济发展要求的清洁生产企业、生态工业园区和生态农业县、镇,创建资源节约型城市。

  二、突出抓好五项工作重点,加快构建节约型社会

  以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和资源综合利用五项工作为重点,推进全市节约型社会建设。

  (一)制定《韶关市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实施一批节能工程。市发改、经贸、规划、国土、环保、水利等部门尽快制订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节约土地资源和矿产资源、节约用水等专项规划,根据国家、省相关节能标准,制定节能措施,指导全市节能工作。

  (二)市经贸局牵头韶关供电局等单位,贯彻落实《广东省政府转发省经贸委关于加强节电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5〕69号),加强以节电和提高用电效率为核心的需求侧管理,研究制订激励机制和完善法规政策,形成以提高能效为主要内容的电力需求侧管理长效机制,推动全社会节电。

  (三)突出抓好钢铁、有色冶金、火力发电、铝箔、建材、机械、医药等重点耗能行业节能,经贸部门要加强日常执法监督检查、加强跟踪和指导,督促企业制定并落实具体节能措施。实施项目能效评价制度,由市发改局牵头经贸等部门对重点耗能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进行审查,达不到最低效率标准的项目,不予核准和备案。市统计局要加强全市重点耗能行业和企业的能源消费基础数据的统计分析,发布全市各县(市、区)能源消费状况报告。

  (四)市建设、规划、交通部门要积极推动新建住宅和公共建筑节能,新建民用建筑严格实施节能50%的设计标准,同时推动现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引导商业和民用节能,严格执行公共建筑夏季空调室内温度最低26℃标准,民用住宅要合理设置空调温度,在全社会推广采用高效节电照明产品,在新建小区推广利用太阳能,建设太阳能示范住宅,严格控制住宅小区的夜间亮化工程规模,同时,在规划和设计中鼓励采用新型和高效节能技术、产品、材料,积极应用新型和可再生能源。在农村鼓励使用沼气工程。推广使用小排量节能汽车,改善道路条件,完善路网结构,优化运输组织结构,推进物流业发展,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促进交通运输节能降耗。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鼓励支持小水电建设,推进核能、生物能发电项目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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