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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全市城乡水利防灾减灾能力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八)整合资源,多方筹集资金。各地各部门在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前提下,要充分利用市场机制,通过土地拍卖、河砂开采权招标、工程冠名等方式筹集建设资金,增加工程建设投入。要充分发挥社会办水利的优良传统,发动群众投资投劳,积极吸引民资投入或发动社会募捐。争取金融单位大力支持,调整信贷结构,落实以水利规费收入权益等作担保贷款。

  (九)加大对工程建设资金筹集的督促力度。要坚决克服“等、靠、要”的消极思想,建立各地自筹资金到位通报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由市城乡水利防灾减灾办每半年对各县(市、区)城乡水利防灾减灾工程自筹资金落实到位情况进行通报,对自筹资金不落实或筹措不及时影响工程建设进度的,严肃追究当地政府、有关部门项目责任人的责任。

  五、加强资金管理,建设“廉洁工程”

  (十)要加强资金管理,严格执行基建财务制度,全面实行财政集中支付,确保建设资金安全。按照财政统一管理、国库集中支付的要求,对水利防灾减灾工程建设资金实行专款、专户、专用。

  (十一)要严肃查处工程建设中的违法违纪行为。进一步建立健全预防职务犯罪机制,水利部门要联合纪检、监察、检察等部门加强廉政教育和法制教育,加强督促检查,做到“关口前移”。加强对工程概算执行、资金支付、工程结算的审计和监督,防止挤占、挪用工程资金,确保工程资金安全,确保把每宗工程建设成人民满意工程。

  六、加强非工程措施,提高应急指挥调度能力

  (十二)进一步补充完善防灾减灾预案。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不断更新防洪预案,特别是要根据我市“06·7”超百年一遇洪灾的情况,进一步补充完善预案。要加大对预案的宣传力度,建立灾害台账制度。

  (十三)要加大山洪灾害的治理力度,加强预警预告机制建设,气象、水文部门要用通俗易懂的方式,向群众预告气象、水文、地质灾害信息。建立健全基层防灾责任制,落实避险措施和转移方案,提高山洪灾害防治能力,千方百计避免人员伤亡。严肃追究在防灾减灾过程中的失职渎职行为。

  (十四)强化抢险救灾能力。以组建广东省防汛抢险民兵轻舟机动三大队为契机,进一步加强防洪抢险队伍建设。各地、各水利工程要按要求相应组建抢险队伍,并抓好队伍培训与演习,全面提高应急抢险救灾能力。要坚持“宁可备而不用、不可用而无备”,按防汛要求抓好三防物资与器材的储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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