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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全市城乡水利防灾减灾能力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韶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全市城乡水利防灾减灾能力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韶府〔2006〕7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关于加强全市城乡水利防灾减灾能力建设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韶关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十月八日

  关于加强全市城乡水利防灾减灾能力建设的实施意见

  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城乡水利防灾减灾工程建设的意见》(粤府[2006]85号)精神,为了加快推进我市城乡水利防灾减灾工程建设,增强我市城乡水利防灾减灾能力,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明确工作目标和要求

  (一)认清形势,提高认识。我市地处粤北山区,水旱灾害频繁,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水利防灾减灾工作任务十分艰巨。2003年,省委、省政府作出了实施城乡水利防灾减灾工程的决定,这是确保广东省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成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一项重要举措。我市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的决定,把全市城乡水利防灾减灾工程作为打造一流硬件环境的基础工程;推动城市建设的龙头工程;具有拉动经济发展综合效应的民心工程和德政工程认真组织实施。工程实施以来,在各级党委、政府和各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工程进展总体顺利,实现了三年大见成效的目标。但是,思想认识不足,工作措施不力,工程建设滞后和资金不到位等问题仍然存在,全市工程建设进展很不平衡。对此,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务必要高度重视,认清形势,进一步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加大工作力度,落实工作措施,克服困难,稳步推进,确保圆满完成城乡水利防灾减灾工程建设任务,进一步提升我市城乡水利防灾减灾能力。

  (二)明确目标,把握原则。全市城乡水利防灾减灾工程建设任务要在2008年前完成,达到国家要求的设计防洪标准,全面提高我市的防洪抗灾能力。其中,城市堤防工程应在2006年度基本完成,除险加固工程应在2007年度开工建设,2008年度基本完成。加快前期工作力度,争取乐昌峡水利枢纽工程和湾头水利枢纽工程在“十一五”期间建设,最终使韶关市区达到100年一遇的防洪标准。各县(市)也要按国家与省的要求,进一步提高防洪工程防洪标准,要结合上游龙头水利工程建设,使县城达到50年一遇的防洪标准。同时,要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抓紧山体滑坡的治理,做好山洪地质灾害的防御工作,加强 “两小”工程安全管理。要把握好城乡水利防灾减灾工程建设原则:工程建设应按照“水安全、水环境、水景观、水文化、水经济”五位一体的建设理念,使工程建设与城市化进程、历史与人文特色、房地产开发、交通物流、环境整治、休闲旅游相结合;要重视工程管理,工程建设应贯彻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治水思路,结合当地自然条件、经济情况,按照“一库制”的要求,建设具有当地特色的水库工程,既提高工程标准、满足防护区供水需求,又充分发挥工程效益、保障水管单位良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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