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62号)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已经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06年9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6年9月28日
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对《
河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一条的第二、三款。
二、将第二条修改为:“县、乡两级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本级党政机关、团体协商推选,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选区选举小组的组成人员由本选区的政党、团体和选民协商推选,报乡级选举委员会批准。
选举委员会由本级党政机关、团体的负责人和各界、各方面的代表人物组成。选区选举小组由有关方面的负责人和代表人物组成。县级选举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二人至四人,委员若干人;乡级选举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至二人,委员若干人。选举办事机构根据需要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
三、将第四条第六项修改为:“(六)按照选举法和本细则的规定,组织选民提名推荐、协商或经预选,依法确定并公布代表候选人名单;”。第八项修改为:“(八)汇总选举情况,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公布选举结果,发给代表当选证书。”
四、将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四倍于镇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原则分配。镇的人口在本县(市)总人口中所占比例较大的,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同镇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之比可以小于四比一直至一比一。在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人口特少的乡、民族乡、镇,至少应有代表一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