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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重申中小学教材和教辅用书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江苏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重申中小学教材和教辅用书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苏教基〔2007〕17号)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

  2000年以来,国家和省颁发了一系列关于中小学教材和教辅用书管理的文件,全省各地教育部门总体上能根据文件精神,认真做好本地中小学教材选用和征订等管理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近几年来,一些部门、单位、学校和个人不按我厅颁发的《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为学生征订教材,擅自编写地方教材和校本教材,擅自为学生征订目录以外的教材,擅自为学生征订教辅用书和专题教育材料,乱编乱订乱发现象在局部地区仍然存在,严重违反了国家和省有关教材管理规定,给学生及家长增加了负担,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为此,我厅就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材和教辅用书管理的有关问题重申如下:

  一、《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由省教育厅依据教育部要求编制。省教育厅每年春、秋两季向社会公布《江苏省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供各地组织选用。各地教育行政部门不得自行编制地方中小学用书目录

  二、规范教材选用范围。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教材选用程序和办法开展教材选用工作,必须在省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范围内选用教材,严禁选用省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以外的其他教材和境外教材。

  三、严格控制教材选用的品种和数量。国家课程教材每个学生每门学科必须并且只能选用一种教材;地方课程教材要根据地方课程开设情况选择使用,小学中高年级以上学生除《劳动与技术教育》、《信息技术教育》每学年可选用一本外,学校为学生选择的地方课程学习用书每学年不超过一本。各类专题教育教材除由有关部门赠送学生使用外,一律不得为学生征订。

  四、不得随意更换教材品种。各地必须保证教材使用的稳定性,选用教材一般在起始年级进行,一旦选用,中途不得更换教材,如需更换必须提前向省教育厅报告。

  五、严格执行国家中小学教材编写核准制度。根据《江苏省中小学地方课程建设指导意见》,未经省教育厅立项,不得编写地方课程教材;地方课程教材未经省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审查通过,不得向学生推荐使用。各类专题教育一律不得编写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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