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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和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

  五、医疗救助服务机构

  日常医疗救助原则上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村卫生室承担;大病医疗救助原则上由乡镇卫生院和区县(自治县)级医院承担。城乡医疗救助服务机构由各区县(自治县)民政、卫生部门选定,并向社会公布。承担医疗救助服务的医疗机构要张贴就医指南,保证服务质量,方便困难群众就诊。救助对象持有效证件到医疗机构就诊时,要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医疗减免政策,控制医疗费用。

  六、慈善医疗援助

  慈善医疗援助是医疗救助的有效补充。各区县(自治县)每年要从慈善募集资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医疗救助。救助对象当年经大病医疗救助后,再援助一定资金即可治愈的,可申请一次性慈善医疗援助。

  七、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医疗救助工作的组织领导。全面建立和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帮助困难群众抵御疾病风险,提高健康水平,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以民为本、为民解困”的重大举措。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把此项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把这项惠及城乡困难群众的好事办好,实事办实。

  (二)明确责任,全面推进,努力形成齐抓共管的运行机制。城乡医疗救助实行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制。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工作力量,落实救助资金,确保工作落到实处。民政部门负责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和管理;财政部门要做好医疗救助基金的筹集、支付和监管工作,要将必要的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确保工作正常运转;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严格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救助资金的审计监督,确保资金安全和合理使用。

  (三)完善机制,协调发展,充分做好与相关政策的有效衔接。各区县(自治县)要从制度、管理和监督层面,加强城乡医疗救助制度与其他医疗保障制度的衔接。在农村,医疗救助要充分利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平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系统要增加农村医疗救助管理功能模块,形成制度衔接、服务共用、信息共享、结算同步、监管统一的运行机制。在城市,医疗救助要探索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即将开展的城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有机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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