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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和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


  (二)大病医疗救助。大病医疗救助不设起助线(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除外),不限定病种,实行住院治疗及时审定、及时救助的事前或事中救助。

  在农村,救助对象患病住院治疗,其治疗费用在一定限额内的,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的报销比例报销后,自付部分给予全额救助;治疗费用超过一定限额后,超过部分除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报销外,再对救助对象按一定比例给予救助,但救助总额不得超过规定的年救助标准。

  在城市,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救助对象患病住院治疗,其治疗费用在一定限额内的给予全额救助,治疗费用超过上述规定限额后,再对救助对象按一定比例给予救助;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救助对象患病住院治疗,经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自付部分达到一定数额的,再给予一次性定额救助。以上救助均不得超过规定的年救助标准。

  (三)临时医疗救助。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五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以外的其他低收入家庭成员,因大病医疗费用过高,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视情况给予一定数额的临时医疗救助。

  各区县(自治县)每年的临时医疗救助资金总额不得超过本地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当年收入的20%。

  四、医疗救助基金的筹集和管理

  (一)医疗救助基金的筹集。各区县(自治县)要建立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基金来源为:

  1.中央下拨的医疗救助资金;

  2.市级财政和福彩公益金安排的医疗救助资金;

  3.区县(自治县)财政和福彩公益金安排的医疗救助资金;

  4.社会捐赠;

  5.其他资金。

  (二)医疗救助基金的支付。用于资助救助对象参加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资金,由各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从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专账核拨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户,并通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为其办理有关手续。

  由医疗机构或定点药店垫付的医疗救助资金,经各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审核,由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后直接拨付医疗机构。

  临时医疗救助由民政部门按规定提出支付计划,由各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民政部门组织发放。

  (三)医疗救助基金的管理。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实行专户储存,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各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在财政社保专户中建立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专账,用于办理资金的汇集、核拨、支付等业务;民政部门设立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临时救助专账,用于办理临时救助资金的核拨、支付和发放业务,并设立城乡医疗救助基金日常救助和大病救助明细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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