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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和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和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
(渝府发〔2007〕75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切实帮助城乡贫困群众解决就医难问题,在总结我市农村和城市医疗救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现就全面建立和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坚持城乡统筹协调发展,全面建立和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健全我市社会救助体系,加快构建和谐重庆,推进富民兴渝。

  (二)目标任务:城市医疗救助由试点转向全面实施,到2007年7月,在全市全面建立起城乡统筹、管理规范、救助快捷、效果明显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

  (三)基本原则:

  1.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医疗救助水平要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既要量力而行,又要尽力而为。

  2.救急救难,简便易行。救困难群众之所急,方便快捷,及时有效。

  3.突出重点,分类救助。根据救助对象困难的程度和不同病种治疗费用的高低实行分类救助。

  4.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发动社会力量资助、慈善医疗援助、医疗机构自愿减免有关费用等多种形式对救助对象给予医疗救助。

  5.加强配合,共同推进。要加强与城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衔接,建立覆盖城乡、互为补充的多层次基本医疗保障体系。

  二、医疗救助的对象

  城乡医疗救助实行属地管理,救助对象为具有当地户口的以下人员:

  (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二)农村五保对象。

  (三)在乡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

  (四)其他特殊困难群众。

  三、医疗救助的方式

  城乡医疗救助采取日常医疗救助、大病医疗救助和临时医疗救助三种方式。救助标准由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适时调整。

  (一)日常医疗救助。日常医疗救助采取事前救助,在农村要首先资助救助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对城乡医疗救助对象中的“三无”人员、丧失劳动能力的重残人员、需长期维持院外治疗的重病人员和80岁以上老人,由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每年核发一定限额的《医疗救助证(卡)》,主要用于门诊和购药。限额内产生的费用由医疗机构或定点药店垫付,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定期与其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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