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政办发[2007]62号 2007年5月22日)
一、高度重视,充分认识非法证券活动的危害性
近年来,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不断繁荣,非法证券活动在我区部分地区时有发生,个别地区甚至出现蔓延势头,严重危害了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目前,非法证券活动的主要形式为:编造公司即将在境内外上市或股票发行获得政府部门批准等虚假信息,诱骗社会公众购买所谓“原始股”;非法中介机构以“投资咨询机构”、“产权经纪公司”、“外国资本公司或投资公司驻华代表处”的名义,未经法定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非法买卖或代理买卖未上市公司股票;不法分子以证券投资为名,以高额回报为诱饵,诈骗群众钱财。这些非法证券活动具有手段隐蔽、欺骗性强、蔓延速度快且易反复等特点,尤其是投资者多为离退休人员、下岗职工等困难群众,极易引发群体事件。为此,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必须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非法证券活动的社会危害性,采取综合措施严厉打击,切实维护好证券市场正常秩序和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确保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迅速行动,坚决遏制非法证券活动的蔓延势头
大多数非法证券活动同时涉嫌多项违法犯罪行为,如不尽快实施有效打击,势必对自治区经济秩序、金融市场和社会稳定构成极大危害。因此,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迅速采取行动,依法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对于活动比较猖獗的地区和城市要查处一批大案要案、取缔一批非法机构、追究一批涉案人员的责任。对未构成犯罪的,由证券监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查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通过集中查处和曝光一批大案要案,震慑犯罪分子,教育人民群众,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遏制非法证券活动蔓延的势头。
三、严格政策,依法进行有效监管
(一)严禁擅自公开发行股票。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或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为公开发行股票,应依法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未经核准擅自发行的,属于非法发行股票。
(二)严禁变相公开发行股票。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不超过200人的,为非公开发行股票。非公开发行股票及其股权转让,不得采用广告、公告、广播、电话、传真、信函、推介会、说明会、网络、短信、公开劝诱等公开方式或变相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发行。严禁任何公司股东自行或委托他人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股票。向特定对象转让股票,未依法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的,转让后公司股东累计不得超过200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