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认真做好自查自纠工作。一是按期完成有关部门及各级政府组织的自查。市发改、规划、建设、房地产等管理部门以及萧山区、余杭区和各县(市)政府要根据职责分工对项目开展自查并填写《有关部门自查情况表》,于6月10日前将自查情况报领导小组办公室。二是组织相关房地产开发企业完成自查。市建委和萧山区、余杭区、各县(市)政府要负责通知、督促相关房地产开发企业于6月10日前按要求填报《房地产企业自查自纠表》,并于6月底前将《房地产企业自查汇总表》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三是组织相关房地产经纪、评估企业完成自查。市房管局和萧山区、余杭区、各县(市)政府要负责通知、督促相关房地产经纪、评估企业于6月10日前按要求填报《房地产企业自查自纠表》,并于6月底前将《房地产企业自查汇总表》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有关部门自查情况表》和《房地产企业自查汇总表》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分别于6月底、7月底前上报省建设厅。所有上报的企业自查自纠表格均须由企业和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对自查结果负直接责任。
(二)切实组织好全面检查。在自查基础上,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市各相关主管部门于今年7-8月开展专项检查,对有投诉举报的项目进行重点检查,并统一填写《房地产企业检查情况汇总表》。对查出的问题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进行处罚。对企业自查中已经发现的问题,将根据事实、情节、后果以及对问题的认识等,有区别地对待处理。查处结果于8月底前报省建设厅及相关主管部门。
(三)建立案件线索移送制度和审计制度。要畅通举报投诉案件线索渠道,建立案件线索移送制度,对在排查和群众投诉举报中发现的案件线索进行梳理,与监察机关、检察机关配合,集中查处房地产领域涉及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索贿受贿等违法违纪行为。各级审计部门要重点对在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国有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进行审计和检查。
(四)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各级要通过专项整治,选择部分房地产开发、交易、中介环节的违法违规、权钱交易典型案例予以曝光,深刻剖析成因和环节,认真开展警示教育,以案促改,惩防并举,着力构建市场规范运作的制度基础和社会环境。针对专项整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制定完善行规、行约,加强对开发商以及相关中介机构行为的约束;进一步深化制度改革,提出修订、完善房地产市场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意见;狠抓调控政策措施的落实,健全住房保障制度,增加中低收入家庭住房的有效供给,稳定住房价格。
四、落实工作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