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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的实施意见[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1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11日)宣布失效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的实施意见
(杭政办函[2007]127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建设部等八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的通知》(建稽〔2007〕87号)和省建设厅等十个省级部门联合下发的《转发建设部等八部门关于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的通知》(建房发〔2007〕11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
  近年来,我市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房地产业宏观调控政策,多次组织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活动并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当前我市房地产市场矛盾纠纷仍然较多,违法违规行为尚未得到根本遏制。为此,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从全局高度充分认识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的重大意义,切实将专项整治工作摆上重要位置,积极贯彻建稽〔2007〕87号、建房发〔2007〕112号等文件精神,认真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促进房地产市场秩序明显好转。
  二、加强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我市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市政府决定,成立杭州市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建委)。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根据各部门专项实施方案,制订全面检查阶段工作计划,牵头组织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检查。各成员单位必须在人员和检查安排上服从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统一调度,确保检查有效、有序地开展。
  三、明确工作要求
  从今年3月份开始,用1年左右的时间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具体分动员部署(2007年3月-5月中旬)、组织实施(2007年5月下旬-2008年1月)和总结巩固(2008年2-3月)三个阶段。根据“全面清理在建并已进入商品房预售环节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含经济适用住房),重点调查有投诉举报的案件,依法严肃查处房地产开发建设、交易、中介等环节的违法违规、权钱交易行为”的总要求,确定本次专项整治的检查对象为杭州市市域范围内2006年1月1日起已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所有项目(含经济适用住房)。6个主城区及杭州经济开发区、之江度假区专项整治项目清单由市房管局、市建委负责提供,萧山区、余杭区和各县(市)政府专项整治项目清单由各区、县(市)政府提供,并根据市建委下发的自查专项通知要求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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