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入开展资助贫困生工作,促进教育的均衡发展。进一步完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对义务教育阶段民族学校学生优先实行免费教育。创造条件对蒙古语授课高中阶段学生实行政府资助政策,设立优秀学生奖学金、寄宿制学生助学金、贫困学生救助金等。继续执行高中阶段蒙古语授课考生考入区内高校学习减收学费政策,减收部分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由同级财政予以补贴。
――广泛开展民族教育协作交流。继续扩大和完善蒙古语文协作省区的教育协作,特别是在协作培养人才、共享教育资源等方面,扩大协作范围,巩固教育协作成果。有效利用民族学校特有的语言文化优势和地缘人缘优势,与内地学校以及周边国家,特别是蒙古国有关学校,开展多种交流协作活动。在继承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与吸收先进科学知识的学习交往中,既保持鲜明的自身特色,又突出强烈的时代特点,进一步扩大自治区民族教育的影响力。
――加快民族教育立法进程,加强民族教育社会环境建设。研究制定自治区民族教育条例,依法保障民族教育的改革创新与协调发展。
(三)检查验收
――各地区应加强对民族教育发展工程实施的督导检查。在盟市、旗县自查的基础上,自治区教育督导机构将根据各地区制定的民族教育发展工程年度目标任务,结合“两基”巩固提高督导工作,开展检查验收,并将检查结果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
――民族教育发展工程的实施情况将列为自治区对各盟市年度教育工作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四、政策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成立自治区民族教育发展工程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连 辑 自治区副主席
副组长:孙惠民 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李东升 自治区教育厅厅长
成 员:满 达 自治区教育厅副厅长
包满达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张 华 自治区财政厅副厅长
张德斌 自治区民委副主任
王 顺 自治区人事厅副厅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教育厅,办公室主任由自治区教育厅副厅长满达兼任,办公室工作人员由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业务主管处室主要负责人组成。
各盟市、旗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