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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民族教育发展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加大对民族中小学校长的培训工作力度,努力建设一支综合素质较高的“管理型”民族学校校长队伍;有计划地选拔培养一批满足教学需要的自治区级学科带头人,吸引高层次、高素质的优秀毕业生充实民族教育教学岗位,造就一支综合素质较高、学科配套相对稳定的“双语型”教师队伍。

  ――巩固和加强蒙古语文教材建设,完善和稳定现有的教材编审、出版发行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建成完备的民族文字教材体系,做到数量充足,科类齐全,品种多样,满足自治区以及国内协作省区的需要。认真做好蒙古语文教学信息资源的开发和建设工作,面向社会提供优质服务。

  三、重点任务

  为实现上述目标,民族教育发展工程分为两个阶段实施。2006年至2007年上半年为启动阶段,做好工程实施的前期论证及基础工作;2007年上半年至2010年为推进阶段,分年度落实各项目标任务,每年以不同方式进行检查,2010年自治区将对工程实施情况进行全面验收总结。具体任务及要求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启动阶段的基本情况

  ――全面完成“两基”达标任务,继续推进“两基”巩固提高工作;初步建立义务教育阶段民族学校的经费保障机制,落实“两免一补”政策;基本完成民族中小学布局调整工作,实现教育资源的合理配置和优化组合。

  ――加强民族中小学校长队伍和教师队伍建设,制定规划并认真组织实施;建立民族文字教材编译、出版、发行的高效运行机制,努力解决教辅用书短缺问题;开发制作部分学科蒙古语授课教学课件,做好“蒙古语教育教学资源库”前期建设工作。

  ――“双语”教学工作步入规范,教育科学研究工作具备一定基础,特色学校建设全面展开,协作交流活动有序进行,学校各项建设得到加强,各级各类民族教育协调发展的政策措施和工作思路进一步明确。

  ――自治区、盟市、旗县设立民族教育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民族教育事业的发展。

  (二)推进阶段的重点工作

  ――扩大民族教育的覆盖面,重视加强民族学校建设。少数民族聚居的苏木乡镇要创办1所以本民族语言授课为主的幼儿园(学前班)和小学,少数民族聚居的旗(市、区)要重点办好以本民族语言授课为主的民族中小学;其他少数民族散杂居地区应根据实际,创办1所民族幼儿园(学前班)和民族中小学;3个少数民族自治旗和19个民族乡根据需要,办好主要招收本民族学生的幼儿园和中小学。积极发展并普及少数民族学前教育,巩固“普九”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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