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民族教育发展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政办发[2007]63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各大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教育厅组织制定的《内蒙古自治区民族教育发展工程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五月二十四日
内蒙古自治区民族教育发展工程实施方案
民族教育发展工程已纳入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目标,列为自治区教育事业发展的战略重点。为确保该工程顺利实施,进一步加快全区民族教育改革和发展,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实施民族教育发展工程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民族政策,认真落实国家及自治区关于民族教育改革与发展的一系列政策精神,在科学发展观的统领下,继续实行优先重点发展民族教育的方针,扎实推进民族教育的发展和提高,充分发挥民族教育在实施科教兴区、人才强区战略,促进自治区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为繁荣稳定祖国北疆、建设和谐内蒙古提供强有力的人才和智力支持。
二、主要目标
通过实施民族教育发展工程,自治区基本建成满足少数民族群众对优质教育需要,结构与布局合理、规模适当、优质高效、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具有地区特点和时代特色的民族教育体系;建立并完善符合自治区实际,确保民族教育优先重点发展的体制和运行机制;形成各级政府全力支持,社会各界广泛参与,推进民族教育事业健康、稳步发展的局面,保持我区民族教育在全国的先进水平。
到2010年以前的具体目标是:
――全区有20所民族高中、50所民族初中、100所民族小学和50所民族幼儿园进入全国民族地区先进学校行列。
――高等学校一批具有鲜明民族特色的重点学科达到全国同类学科先进水平,部分学科在国际上有一定的影响力,充分发挥其在高层次人才培养、创新科技研究成果、辐射和带动自治区科技文化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全区基本普及蒙古语授课学前3年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加快培养少数民族应用型、技能型人才。加强民族语言文字授课学校建设,努力扩大办学规模,促进各级各类民族教育的协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