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分级审核。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劳动保障部门有关机构、工会和群众提出的意见进行调查核实,经综合评价,提出等级评定意见,由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审核决定。对申报为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示范企业的,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审核决定。
(五)对外公布。劳动保障守法诚信企业等级评定结果,主要作为劳动保障监察实施分类监管的依据。对评定的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示范企业和合格企业,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在重庆市劳动保障公众信息网上公布;同时,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结果,纳入全市企业信用指标体系,按规定通过重庆企业信用网等向社会公布。
对因未参加年度书面审查或提供相关资料,无法评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的企业,将通过一定方式向社会进行劳动保障守法诚信风险提示。
第十条 对不同诚信等级的企业实施分类管理。
(一)对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示范企业,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授予“重庆市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示范企业”标牌;在无举报或投诉的前提下,三年内除年度书面审查外免予劳动保障日常巡视检查、专项检查、社会保险稽核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延伸审计等其他各类与劳动保障有关的执法检查;建筑业企业可免缴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享有优先推荐与劳动保障工作有关的评优资格。
(二)对劳动保障守法诚信合格企业,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授予“重庆市劳动保障守法诚信合格企业”标牌,在无举报或投诉前提下,一年内除年度书面审查外免予劳动保障日常巡视检查、专项检查、社会保险稽核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延伸审计等各类与劳动保障工作有关的执法检查;建筑业企业可免缴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享有优先推荐与劳动保障工作有关的评优资格。
(三)对劳动保障守法诚信基本合格企业,按照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正常管理和执法检查,帮助和督促其不断完善劳动保障管理,提升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
(四)对劳动保障守法诚信不合格企业,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将其列为重点监察对象,实行动态监控,每年安排不少于两次的巡视检查,对其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并将检查情况通报有关部门。对其重大违法行为,将依法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已评定诚信等级的企业实行跟踪评价、动态管理。
凡经查实已评定的劳动保障守法诚信企业申报材料不实或存在其他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按规定降低其诚信等级,已授予“重庆市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示范企业”、“重庆市劳动保障守法诚信合格企业”标牌的予以收回,并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