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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管理试行办法

  (三)遵守劳动合同规定的情况;
  (四)遵守工资支付和最低工资规定的情况;
  (五)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六)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七)遵守职业培训和职业资格证书规定的情况;
  (八)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九)工会组织建立和开展活动的情况;
  (十)建立平等协商机制和订立集体合同的情况;
  (十一)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八条 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分为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示范企业、合格企业、基本合格企业和不合格企业四级。具体评定标准如下:
  (一)模范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连续两年被评为劳动保障守法诚信合格企业,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申报评定为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示范企业。
  1.劳动合同签订率达100%;
  2.各项社会保险参保率达100%;
  3.技术工种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率达90%以上;
  4.已建立平等协商机制或依法签订集体合同。
  (二)严格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通过企业劳动保障年度书面审查,对劳动保障守法诚信内容进行评价,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评定为劳动保障守法诚信合格企业。
  1.劳动合同签订率达90%以上;
  2.各项社会保险参保率达90%以上;
  3.无瞒报参保人员社会保险缴费工资总额或欠缴社会保险费的行为;
  4.无拖欠、克扣职工工资或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发放职工工资的行为;
  5.无招收、使用童工的行为;
  6.无违反工时制度相关规定的行为;
  7.无劳动争议败诉案件;
  8.无经劳动保障部门查处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
  9.无因劳动关系事项引发的群体上访或突发事件;
  10.依法成立工会组织,支持工会履行职责、开展活动。
  (三)基本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通过企业劳动保障年度书面审查,对劳动保障守法诚信内容进行评价,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不超过2项,并符合下列条件的,评定为劳动保障守法诚信基本合格企业。
  1.劳动合同签订率在80%以上;
  2.各项社会保险参保率在80%以上;
  3.瞒报社会保险缴费工资总额或欠缴社会保险费但已进行整改;
  4.无拖欠、克扣职工工资或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发放职工工资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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