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遵守劳动合同规定的情况;
(四)遵守工资支付和最低工资规定的情况;
(五)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六)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七)遵守职业培训和
职业资格证书规定的情况;
(八)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九)工会组织建立和开展活动的情况;
(十)建立平等协商机制和订立集体合同的情况;
(十一)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八条 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分为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示范企业、合格企业、基本合格企业和不合格企业四级。具体评定标准如下:
(一)模范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连续两年被评为劳动保障守法诚信合格企业,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申报评定为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示范企业。
1.劳动合同签订率达100%;
2.各项社会保险参保率达100%;
3.技术工种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率达90%以上;
4.已建立平等协商机制或依法签订集体合同。
(二)严格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通过企业劳动保障年度书面审查,对劳动保障守法诚信内容进行评价,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评定为劳动保障守法诚信合格企业。
1.劳动合同签订率达90%以上;
2.各项社会保险参保率达90%以上;
3.无瞒报参保人员社会保险缴费工资总额或欠缴社会保险费的行为;
4.无拖欠、克扣职工工资或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发放职工工资的行为;
5.无招收、使用童工的行为;
6.无违反工时制度相关规定的行为;
7.无劳动争议败诉案件;
8.无经劳动保障部门查处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
9.无因劳动关系事项引发的群体上访或突发事件;
10.依法成立工会组织,支持工会履行职责、开展活动。
(三)基本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通过企业劳动保障年度书面审查,对劳动保障守法诚信内容进行评价,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不超过2项,并符合下列条件的,评定为劳动保障守法诚信基本合格企业。
1.劳动合同签订率在80%以上;
2.各项社会保险参保率在80%以上;
3.瞒报社会保险缴费工资总额或欠缴社会保险费但已进行整改;
4.无拖欠、克扣职工工资或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发放职工工资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