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管理试行办法
(渝劳社办发[2006]241号)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实施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增强企业守法诚信的社会责任感,维护企业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
劳动法》、《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推行企业劳动保障诚信制度的指导意见》、《重庆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成立一年以上,且生产经营活动处于正常状态的各类企业。
第三条 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依法征集的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信息进行综合评价,根据国家规定的劳动保障基本标准和相关要求,将企业认定为不同的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并实行分类监管。
第四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制度建设和等级评价工作的综合管理,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级劳动保障监察管辖范围内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工作;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的具体业务工作。
第五条 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每年度进行一次,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执行统一的标准和程序。
第六条 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通过年度书面审查、实地检查、数据核对、公开征信等方式采集企业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真实信息,逐步建立健全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和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信息数据库。
第七条 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的内容:
(一)制定内部劳动保障管理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遵守招收职工和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