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南宁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南卫应急[2007]21号)
各县、区卫生局,局属各单位:
为加强我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建设,我局成立了南宁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南卫应急〔2006〕14号)。为确保专家咨询委员会相关工作的有效开展,特制定《南宁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则》。现予以公布执行。
二〇〇七年五月二十四日
南宁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建设,充分发挥专家在卫生应急工作中咨询建议、技术指导等作用,有效应对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根据《南宁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建立南宁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为确保专家咨询委员会相关工作的有效开展,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二条 专家咨询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一)对确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应的级别以及采取的重要措施提出建议。
(二)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准备提出咨询建议。
(三)参与制订、修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
(四)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
(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咨询意见。
(六)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和日常管理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专家咨询委员会分传染病组、食源性疾病组、医疗救治组、职业中毒组、核和放射处置组、健康教育与心理防护组6个组,成员由南宁市相关学科领域的专家学者组成。
第四条 专家咨询委员会成员由各单位推荐,经卫生局遴选确定,具备以下条件:
(一)各单位正式在职人员,热爱祖国,热爱党,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
(二)获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为各相关专业领域的学术带头人,或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强的决策咨询能力。
(三)工作责任心强,作风正派,坚持原则。善于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在同行中有较高的威信和较强的协作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