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招标采购活动当事人的诚信记录和信誉评价制度,并及时将有关诚信记录提供给中心管委办,纳入诚信档案管理。
中心管委办对违反诚信的投标人、中标人,在中心媒体上予以公布;并按照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作出的处理意见,在规定的期限内限制其参加市招标采购交易中心的招标采购活动。
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政府采购各当事人的政府采购活动,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结果反馈中心管委办。
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招投标和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控告和检举。
第四十四条 市监察机关在招标采购交易中心设立投诉受理中心,其主要职责是:
(一)受理对招标采购交易中心工作人员违规违纪行为的投诉;
(二)受理招标采购活动中的投诉、举报事项。
市监察机关应当及时对投诉、举报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调查核实结果应通报中心管委办、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第八章 罚则
第四十五条 违反招标投标规定和政府采购规定的,由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一)依法必须进行招标而不招标的;
(二)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第四十七条 招标代理机构和其他社会中介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一)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采购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二)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