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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招标采购管理方法

  (二)招标方式和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体;
  (三)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技术条款、评标标准和方法、合同主要条款等内容;
  (四)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报告;
  (五)中标结果。
  第三十五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
  第三十六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中标项目分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
  第三十七条 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性、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
  中标人和接受分包的单位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接受分包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招标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中标人将中标项目的某一部分分包给他人。
  第三十八条 政府采购采取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方式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程序办理。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 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对招标采购活动具有法定的监督管理职责,应当对招标采购活动实施全程监督检查。
  招标人或采购人应将中标人工程完成情况(质量、工期)或供应货品质量反馈至中心管委办,中心管委办建立信誉库。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有关招标采购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
  (二)招标采购范围、方式和程序的执行情况;
  (三)招标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
  依法应当实施监督管理而未实施的,由监察机关对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追究责任。
  第四十条 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监督检查制度,跟踪监督,对招标采购活动组织抽查。对监督检查结果和处理情况予以公布,并及时通知中心管委办。
  第四十一条 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设立审批、核准、登记等涉及招投标的行政许可事项,不得参与或者干涉招标采购活动,不得违规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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