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根据中心管委办提供的相应类别的招标文件范本编制。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发布行业招标规范文本的,需结合行业规范文本编制,经招标人确认后由代理机构发售,并报中心管委办备案。
招标文件必须具备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全部内容。
评标方式及详细评审规则必须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招标文件内不得设定带有歧视性、限制性、排他性的条款和内容。
招标文件按规定收取工本费。
第二十七条 投标人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和行使民事权利的能力;
(二)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招标项目的资质等级;
(三)特殊项目、重大项目,需具备拟招标项目的类似实绩;
(四)符合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的合理条件;
(五)在以往的招标采购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违规的不良记录;或虽有违法、违规的不良记录,但已超过处理期限的。
招标人、代理机构不得擅自提高投标资格条件或设定其它不合理条件,限制潜在投标人参与竞争。
第二十八条 投标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或经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后采用其他招标采购方式。
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争,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投标文件应采用统一格式,文件不得有提示性,否则无效。
第二十九条 投标人资格预审
开标前1日进行投标人资格预审。不符合投标人资格的,其所投标书,不得参与开标,同时通知投标人。
第三十条 开标
自发售招标文件之日起到开标之日不得少于20日。
开标由招标人或招标人委托的代理机构主持,所有投标人或投标人授权代表及相关监督管理部门参加,500万元以上的项目邀请公证机构和社会监督员参加。
开标主要公布各投标人的商务报价等内容,并进行公开唱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