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芜湖市招标采购管理方法

  第十四条 评标专家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客观公正;
  (二)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三)具有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理论知识及较为丰富的实践经验;
  (四)熟悉招标采购相关法律法规;
  (五)在以往的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采购有关活动中,没有因从事违法或不公正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不良记录;
  (六)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审工作。
  第十五条 中心管委办应加强对评标专家的选聘、培训、考核、评价和档案管理,根据实际需要和专家考核情况及时对评标专家库进行更换或者补充,实行评标专家的动态管理。
  第十六条 在一次评审活动中,评标专家不能来自同一个单位。评标专家参加评审,间隔期不得少于3次,一年内参加评审活动不得超过4次。特殊专业评标专家较少的,不得超过6次。
  评标专家应严格遵守招标采购评审纪律,不得泄露评审情况,按规定解答当事人的质疑。

第五章 招标采购范围和方式

  第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市规定标准的,必须公开进行招标采购: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省融资的;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
  (四)属于市级以上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的;
  (五)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范围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招标采购项目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适宜公开招标的,可以邀请招标:
  (一)因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有其他特殊要求,以及受自然资源及环境限制,只有少数几家具备资格的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二)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适宜公开招标的;
  (三)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项目的价值比过高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公开招标项目按规定实行邀请招标的,应在发出投标邀请书前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