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人民政府令
(第8号)
《芜湖市招标采购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二OO五年二月一日
芜湖市招标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政府招标和采购的监督管理,规范招投标和政府采购活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市区(含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综合经济开发区,下同)范围内进行的政府(含国有和国有控股的企事业单位)招投标和采购活动。
第三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政府招标和采购(以下简称招标采购)活动,在市招标采购交易中心进行。
第四条 招标采购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招标采购活动实行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不得将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不得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市招标采购交易中心进行招标采购活动;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采购活动。
第二章 招标采购交易中心
第六条 市招标采购交易中心是在市区招标采购活动的集中、统一、规范服务的场所。
第七条 市政府成立市招标采购交易中心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心管委会),市发改、建设、财政、国土资源、卫生、水务、交通、房管、人事、监察、审计等部门为成员。
中心管委会的主要职责: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制定招标采购活动各项制度、办法,研究决定和组织协调招标采购管理的重大事项。
第八条 市招标采购交易中心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中心管委办)是中心管委会的常设办事机构,负责招标采购交易中心的具体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