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工商局关于《芜湖市免检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芜政办〔2004〕4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芜湖市免检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芜湖市免检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发挥免检企业的示范作用,构建我市企业信用体系,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芜湖市免检企业的认定管理工作。
第三条 免检对象为在芜湖市辖区内登记的各类企业。
经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授权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符合条件的本辖区内股份有限公司也可确定为免检企业。
第四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是全市企业免检认定工作的主管机关。
第五条 免检企业的认定采取企业自愿申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审核认定的办法,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可以申报免检企业:
(一)拥有全国驰名商标、安徽省著名商标或芜湖市著名商标的企业;
(二)被授予国家级、省级或市级"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称号的企业;
(三)拥有国务院及国家有关部委、省政府及省直有关部门或市人民政府授予的荣誉资质(等级)证书的企业;
(四)被省、市政府认定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或被省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五)当年度纳税总额100万元以上或当年度出口创汇额500万美元以上的;
(六)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和我市产业发展导向的企业;
(七)企业的注册资本(金)为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遵纪守法,连续3年以上无违法违规行为,未受到行政监督管理机关处罚,经营情况良好,商事信誉较高的企业。
第七条 符合免检条件的企业应于每年10月31日前,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免检企业申请表》,一式3份,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