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实施办法》的通知
(芜政〔2004〕2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
《芜湖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实施办法》经2004年4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OO四年七月一日
芜湖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实施办法
为大力引进高层次人才,实施人才强市战略,推动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培养引进和使用高层次人才的意见》(皖办发〔2002〕10号)和《中共芜湖市委、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芜市发〔2001〕15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引进对象
(一)国家级学术带头人,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专业技术人员,国家或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二)拥有处于国际国内领先水平且具有成果转化价值的专利、发明或专有技术的人员;
(三)经营业绩显著的高素质企业经营管理人才;
(四)取得硕士以上学位或副高级以上职称并具有创新能力和科研成果的人员;
(五)自带科研成果的海外留学人才(国外专家和特殊人才);
(六)我市急需的其他高层次紧缺人才(含高技能人才)。
二、引进方式
按照“双向选择、来去自由、不求所有、但求所用、不求所在、但求所为”的方针,以 招聘、调动、特聘等多种方式引进各类人才到我市工作。
三、优惠政策
(一)凡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享受生活补贴。国家级学术带头人、国家级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每月3000元,省(部)级重点学科带头人、具有博士学位或正高级职称的人才每月2000元。
(二)凡引进的下列高层次人才5年内可享受住房补贴。国家级学术带头人、国家级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每月2500元;省(部)级重点学科带人、具有博士学位和正高级职称的人才每月1500元。
(三)2000年以后来我市工作的,40周岁以下(特殊专业人才的年龄可以适当放宽)取得硕士学位或副高级职称并具有创新能力和科研成果的人才一次性享受安家补助费3万元,由用人单位支付,企业可享受税前列支政策。享受安家补助人员须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的合同,明确违约责任。